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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B5新政下投资资金什么时候可以退出?


对于众多仍然在漫长等待排期的中国投资人,最关心的话题莫过于何时能够获得EB5投资退款。这也是判断项目方是否有还款意愿的重要条件。

对于旧法案,资金退出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,并以这两个条件中时间晚的那一个条件来定可以拿回资金的时间:


1 EB-5移民法规要求:


投资人在有条件绿卡居住期的两年内维持其资本处于At risk (也就是资金处于风险当中的)状态。这就是所谓的“维持期”。即在投资者2年绿卡到期前90天提交I-829申请时区域中心向他们返款,当然,如果有保守的投资人希望在取得I-829申请批准后再取得返款也是可以的。


2 区域中心的PPM合同还款时间规定:


部分合同内容规定I-526未批准可以退款,或者申请I-526期间自行撤回也可以退款,或者到了I-829阶段各自裁定,部分合同按照移民法要求,投资人第一个项目到期时,符合I-829条件的投资人或可以轮盘退出,如果不符合I-829条件,需要进行二投,随着项目延期转出,直到项目中所有投资人的I-829裁定后才可能退款。

在实际案例中,老项目进入出售或再融资阶段偿还了EB-5资金,会导致投资人需要“二投”以满足USCIS规定的投资期,导致大部分老投资人的资金安全和绿卡都处于较高风险中。



为改善这一不公平现象,新法案中表明,移民局规定新政投资人资金的资金只需要维持在风险中两年。本质的变化是EB-5投资者在绿卡获批前可以拿回资金,并不会对审理结果和周期造成影响。但”sustainment period”维持期的两年如何界定,并未给出明确说明,法案未进行最终的完善,那么可以合理推测的可能性为三种:


1.资金汇入NCE(区域中心);

2.NCE将资金汇入JCE(项目方);

3.JCE将资金投入创造就业的项目中。


即使最保守的估计下,资金维持期从最晚的3算起,资金和绿卡安全都得到了更高保障,但直到移民局给出更明确解读之前,任何类似“只要投资款从汇入区域中心就开始算做风险期”的说法都是不准确的。


可以看出移民局在吸引新投资人这方面,还是很有诚意的,做出了前期准备,也有不断完善意向,审理周期和签证发放量相当客观。新政通道、新政项目提前获得审批以避免花费申请人的审理时间、第三方审计、法案完善等等,投资人可以打消一些“阴谋论”的顾虑,将精力放在区域中心和具体项目的选择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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